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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2016-03-06 15:41  

新大党办字〔2016〕1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已经新疆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全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新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新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载体,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为广泛调动教代会代表的积极性、激发教代会代表的责任感,提高提案的质量,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为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校又快又好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提案处理情况,并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敷衍、推诿、拖拉的提案承办部门提出批评,限期改进。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作为附议人,亲自签名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八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教职工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的意见和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征集方式

提案征集分为“集中征集”和“分散征集”两种方式。集中征集是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分散征集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征集的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办理

第十一条  初审:工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理,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

第十二条  立案:提案工作委员对所有提案进行逐个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分类、编号,同一内容可多案合一,给予一个提案号,并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单位);对审核不合格的提案不予立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交办:经审查予以立案的提案,根据谁主管、谁主办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部门,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将提案和建议分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书面下达提案、建议交办单。重点提案可由学校领导督办。

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提案、建议,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7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退办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确认后进行退办。退办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后再次交办。

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确定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办理。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协调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承办部门接收提案时,应逐件查点登记。承办部门接到办理任务后,应在7日内对提案、建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明确办理期限。对重点提案和建议,以及多年重复提出的提案、建议,承办提案从接收之日起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事项复杂或确有困难,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提案办理,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部门要积极采纳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对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提案、建议,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协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部门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提案人的面商。协办部门在收到提案、建议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部门。

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学校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及时请示学校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在学校领导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部门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第十五条  检查、督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承办部门应定期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提案办理的情况,自提案交办之日起一般每两个月报告一次。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公示。

第十六条  反馈:承办部门办结提案后,应写出书面答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把《新疆大学提案办理答复征询意见表》送交提案人,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交学校工会留存备案。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建议相关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七条  归档: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材料由校工会负责整理,并按文书档案要求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次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上一次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九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案评优,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组织奖”和“优秀提案承办奖”,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优秀提案奖”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组织奖” 组织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或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8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承办奖”承办部门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新疆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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