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大工字〔2016〕11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对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的教职工进行表彰的有关规定(试行)》的
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对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的教职工进行表彰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新疆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全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新疆大学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新疆大学对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的教职工进行表彰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做好对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的表彰工作,增强广大教职工敬业爱岗、教书育人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对象
我校在编、且能履行教育工作者职责的在职教职工(专业教师不在此评选范围内)。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1.从在教育系统正式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已满30年;
2.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必须以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来计算,若该教职工中途调离教育系统,后又转回教育单位岗位,则调离期间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3.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经过组织批准,选送到各类学校脱产进修、学习、出国留学或应征入伍且学习、服役期满后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4.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个人辞职上学或自费留学或停薪留职从事非教育工作,现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辞职、留职的时间不得计入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
三、无论在何单位,曾获得过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或光荣执教三十年表彰的人员,不再重复表彰。
四.申报与审定:由教职工本人按照要求填写申请,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后,由校工会会同人事处审定。
五、表彰时间:每年教师节,与光荣执教三十年教师同时表彰。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工会新疆大学委员会。
附件:新疆大学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登记表
中国教育工会新疆大学委员会2016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
新疆大学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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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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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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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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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工作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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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工 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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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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