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工字〔2016〕10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教职工“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教职工“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疆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全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新疆大学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新疆大学教职工“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扶贫帮困工作精神,进一步发扬我校教职工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逐步完善救助保障体系,提高我校扶贫帮困能力,根据学校实际,设立新疆大学教职工“爱心救助”资金。为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成立“爱心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资金管理委员会在新疆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计财处、审计处及全校教职工进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教职工每年捐款50元以及其他捐款。
资金捐款坚持以教职工自愿、资金运作兼顾权利和义务对应为原则。
第四条 资金救助对象
(一)新疆大学对口扶贫单位。
(二)本校在职教职工有下列情况可申请救助:
1.因患急重病住院治疗或长期患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
第五条 本资金设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不得进行风险经营活动和挪作它用。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第六条 本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救助方式。即对符合本资金救助条件的教职工,本资金一年只提供一次救助
第七条 申请救助程序
申请救助人员需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审核意见,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权限
1000元(含)以下的救助申请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审批,报主任备案。
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由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
3000元以上由主任召集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资金管理机构
1.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13人,由校领导和校工会、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领导以及3个部门工会主席和2个教师代表组成。
2.资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1人。主任由分管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3.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校工会。
第十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本资金的宗旨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制订、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2.适时掌握互助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
3.审批:审核申请资金救助对象材料、核定救助标准;
4.讨论决定互助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有关问题;
3. 每年3月前对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4.完成资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不能召集,由副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校审计处是资金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由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审计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资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新疆大学教职工“爱心救助”资金申请表》
中国教育工会新疆大学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中国教育工会新疆大学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印发
新疆大学教职工“爱心救助”资金申请表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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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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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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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大学《爱心求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 任: 赵光辉(校党委副书记)
副 主 任:阿里江·马力克(校工会常务副主席)
委 员:王国新(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吐尔逊·托合提(校长办公室主任)、竺向阳(人事处副处长)、陈霞(计财处处长)、朱晓梅(审计处处长)、吾斯曼·买买提(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书记)、艾拉提·尼亚孜(纺织与服装学院工会主席)、吴向前(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会主席)、艾克拜尔·阿不都拉(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工会主席)、张勇(语言学院教师)、任丽莉(法学院教师)
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联 系 人:努尔扎提
联系电话:8583911